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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11-08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加强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
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

市金融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明确产权归属,提升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本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必须依法履行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除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和具有股权登记托管经营资格的机构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二、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电话:82337021,82337213)是依法设立的非上市公司的指定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股东开户、登记、托管、查询、挂失、冻结、质押、分红派息和信息咨询等相关业务服务。
  
  三、股权登记托管范围。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职工持股会、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股权,都应集中到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办理。鼓励住所地在哈尔滨市的中央和省属非上市公司到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统一登记托管。
  
  四、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年检等手续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单、股权质押通知书。
 
  五、凡未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登记托管股权的非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六、托管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非上市公司及股东提供优质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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