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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立法破题

2007-11-15 阅读: 出处:中国证券报 作者: 编辑:

         目前各地证监局正在对辖区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摸底调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立法也进入了建章建制阶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是今年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据一位参与摸底调查的人士表示,摸底调查暴露了一些公司股权登记、股份转让混乱、监管缺位的现状。结合这些情况,立法界人士、监管部门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按照此前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那么,对以股东转让方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监会如何监管,应该在将来的规章办法中予以明确。其次,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发行,但法律并未界定 "特定对象"。这个"特定对象"应该在部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第三,据不完全统计,累计超过200个股东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已有1万余家。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模几年内有可能增至数万家。那么,与上市公司相区别,非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宽严程度应如何把握?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部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如何协调?现行的发审委、保荐人等发行制度如何运用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的发行事宜上?第四,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众性"弱一些,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有何特点?相对于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技术,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持续监管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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